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规范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家庭住宅和使用中家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检查、质量验收和监督检验,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478-2003铝合金门
GB/T8479-2003铝合金窗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3017-1994PVC塑料门
JG/T3018-1994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2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和整体性,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开洞,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不得在楼面、楼盖上使用明显加大荷载的装修材料。如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加大荷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按批准的范围施工。
3.3装饰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4厨房装修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3.5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三项指标(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6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3.7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等资料。
4抹灰工程
4.1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4.2验收要求和方法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面质量和空鼓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抽查三处,取值。
5门窗工程